你的位置:首页 > 商标事务 > 行业新闻

中国驰名商标被禁用,“著名商标”却并没有规定-新《商标法》

    点击:

中国驰名商标被禁用,“著名商标”却并没有规定-新《商标法》


 新《商标法》规定,5月1日之后,“驰名商标”不能再用在商业宣传和产品包装上。但对于“著名商标”却并没有规定。日前,南京市工商局秦淮分局向两家省著名商标企业和一家市著名商标企业授牌,秦淮工商分局商广合科科长童玉宝告诉记者,5月1日之后,对于商家在包装上使用“著名商标”的字样,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业内人士认为,接下来,广告和包装宣传上可能会经常看到“著名商标”这几个字的身影。



去年7月底,南京开始在部分商场试点“一标一档”,所有进场销售的商品都要有注册商标,并登记建立档案。近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这项做法已经不仅仅限于商场,就连环北市场等大型市场也将实现“一标一档”,每个商家代理的、销售的商标都得有档案,而且必须提供商标相关证明的原件,“这样,就能有效地阻止一些‘假洋牌’‘傍名牌’的商品进入市场。”


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增加声音商标-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标多类-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此规定方便了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尤其实用。


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增加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分别增加了9个月和12个月的审理时限。


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